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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申请登记注册应具备哪些条件?
发布时间:2008-06-01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规定,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1.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  2.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、章程;
  3.有固定经营场所、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;
  4.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;
  5.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;
   6.有健全的财会制度,能够实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申请营业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1.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   2.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  3.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;   4.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;   5.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;   6.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;   7.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。
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1.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  2.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。
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,应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  1.由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书;
  2.合同、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;
  3.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;
  4.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;
  5.投资者的资信证明;
  6.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的委派(任职)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;
  7.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
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  1.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;
  2.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;
  3.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
  4.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;
  5.负责人的任职文件;
  6.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,合同、章程批准之前,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,并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  1.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;
  2.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;
   3.投资者所在国(地区)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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