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 2.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、章程; 3.有固定经营场所、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; 4.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; 5.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; 6.有健全的财会制度,能够实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。
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申请营业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.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 2.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 3.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; 4.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; 5.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; 6.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; 7.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.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 2.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。
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。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,应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1.由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书; 2.合同、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; 3.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; 4.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; 5.投资者的资信证明; 6.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的委派(任职)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; 7.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1.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; 2.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; 3.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.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; 5.负责人的任职文件; 6.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,合同、章程批准之前,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,并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1.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; 2.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; 3.投资者所在国(地区)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。